2016年是碳市场试点的最后一年,进行试点是国家交给我们的历史使命,就是要探索和尝试各种路径方法,哪怕是提供经验教训都是值得的。因此我们湖北碳市场试点充分利用最后一年,在碳市场的设计、配额分配方法等方面做了一些尝试,既是为全国碳市场再进行一些探索,也做出我们最后的一点历史贡献。
与全国碳市场对接的总体原则
首先我们明确了五条与全国碳市场对接的原则,为对接扫清规则障碍。
具体采取的措施包括:
1、试点现行的所有政策和规则都要无条件的让位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或管理条例,比如修改我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中与全国碳市场相冲突的部分。
2、使用国家体系的MRV指南进行核查,使用国家体系的核查数据用于配额分配,探索部分行业使用基准线法或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等。
3、未来全国碳市场配额分配所用的方法主要是基准线法和历史强度法,所需要的数据更加多样、准确。一方面要严格督促企业按时按质提交监测报告和排放报告,另一方面要加强核查机构的管理,规范核查程序,严格审核核查报告,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
4、如果试点配额无法结转,则配额分配越紧,未来消化试点配额的压力就会越小;如果试点配额可以结转,则配额分配越紧,置换的比例就会越高。
5、加强新增企业的能力建设培训。
覆盖范围和全国碳市场的对接
为顺利完成试点与全国市场的对接,2016年湖北省通过修改政府令的方式对湖北省碳市场纳入门槛进行了修改。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将《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工业企业,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范围执行。”并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纳入行业从2014年的138家增加到了166家,新增行业主要分布在钢铁(7),化工(6)和玻璃及其他建材(5)等行业;2016年进一步增加到了236家,新增企业主要分布在化工(30)、造纸(11)、水泥(7)和钢铁(6)等行业。2016年把除国家航空业外的七大行业,1万吨标煤以上的企业全部纳入。
配额分配方法的对接
事后调整机制的对接
湖北原来的调整机制是比较复杂的,参考了国家的调整机制后,只保留了双20损益封闭峰顶,避免过度事后调节。针对基准年变动、停产处理等一系列在实际操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应对。比如基准年间如发生产能变化,基准年顺延,若最近一年发生产能变动,就根据企业以最新产能连续生产一年的排放作为基准排放;停产处理对停产的定义由“连续停产6个月”改为了“累计停产6个月”,且对停产月份做了明确定义,即“停产月份是指单月生产不超过15天(含15天)的月份”。
与全国碳市场对接面临的挑战
湖北试点与全国碳市场的对接面临很多的挑战。根据57号文的要求,除国家要求纳入的八大行业外,湖北试点可以适当扩大行业覆盖范围。目前试点已经超出国家范围的六大行业是否纳入全国碳市场?如果纳入,是按照6万吨的门槛纳入还是与全国碳市场保持一致,统一降至1万吨的门槛?因此,是否纳入和以哪种门槛纳入是湖北试点纳入行业与全国碳市场对接面临的两大问题,可以从三个层面加以分析。
政策层面,要解决法律依据的问题。
市场层面,纳入行业范围的变化是否影响湖北碳市场的连续性和流动性?这些行业的变化会对碳市场带来冲击和影响,我们要慎重对待。另外就是试点配额如何转向全国,大家都在观望,甚至已经影响到了市场行为。
技术层面,如果湖北碳市场留下上面提到的没被全国碳市场纳入的六大行业,要重新确定配额的分配方法,如果将门槛设在1万吨标煤,六大行业的MRV方法,全国没有统一的。
以上内容为齐绍洲教授在2017年1月21日-22日,“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系统工程专业委员会2017年年会暨绿色低碳发展智库伙伴年度研讨会”上的大会发言